關于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付息公告
發布時間:
2020-07-31
股票代碼:600668 股票簡稱:尖峰集團 公告編號:臨2018-030
債券簡稱:13尖峰02 債券代碼:122344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債權登記日:2018年11月19日
l 債券付息日:2018年11月20日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發行的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于2018年11月20日開始支付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間的利息。為保證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2、債券簡稱及代碼:13尖峰02,代碼122344
3、發行人: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規模:本期債券發行總額為人民幣3億元。根據《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中所設定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條款,本期債券在回售登記期(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進行回售申報登記,有效登記數量為46,300手,回售金額為4,630萬元。2017年11月20日,公司已經支付了回售款,公司本期債券余額為25,370萬元。
5、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的期限為5年(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發行批準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595號文件批準發行。
7、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
8、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5.09%,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9、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止;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債券付息日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0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0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11、兌付日:本期債券兌付日為2019年11月20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7年11月19日(上述兌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次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2、信用級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本期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為AA+,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為AA。
13、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于2014年12月1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負責債券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和兌付的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據公司《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和《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的約定,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5.09%,每手“13尖峰02”(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0.90元(含稅)??鄱惡髠€人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個人投資者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40.72元;扣稅后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債券持有人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人民幣45.81元。
三、債權登記日及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2018年11月19日
3、債券付息日:2018年11月20日
四、本次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8年11月19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3尖峰02”公司債券的持有人。2018年11月19日買入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2018年11月19日賣出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公司將在發放日前第二個交易日16:00前將本期債券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息服務,后續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
(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于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于投資者繳納本期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于向個人投資者征收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公司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每手“13尖峰02”面值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40.72元(稅后)。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于向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于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每手“13尖峰02”面值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50.90元(含稅)。
(三)關于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后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后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三)其他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本期債券其他投資者,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
1、發行人: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華市婺江東路88號
法定代表人:蔣曉萌
聯系人:朱堅衛、周恒斌
聯系電話:0579-82320582、82324699
傳真:0579-82320582、82324699
2、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住所:杭州市江干區五星路201號
聯系人:華佳、馬巖笑
聯系電話:0571-87902082、87903124
傳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電話:021-68870114
傳真:021-68875802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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